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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垄断行为复杂公民直诉亟需审判规则
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作者:
垄断行为复杂性等因素制约自然人行使诉权一线法官称


 

公民直诉垄断亟需审判规则


  反垄断法颁布4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垄断纠纷案件很少,反垄断审理尚处于摸索中。

  《法制日报》记者9日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仅仅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5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行为,这是否会使反垄断案件激增?

 

构筑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


  2009年,上海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北京书生读吧网起诉称,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利用财大气粗,勒令其作者道歉并“拐走”作者,此举阻止了竞争对手发展,涉嫌垄断。

  “当时审理该案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法院依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盛大网络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进行了审理。”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刘军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但由于法律仅就垄断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垄断纠纷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很多困难。

  据介绍,反垄断法出台后,就经营者实施的各种垄断行为是否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这意味着,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为前置条件,形成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即公民个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反垄断诉讼途径。”刘军华说。

  反垄断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较高的复杂性,原告即使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也未必能够取得关键证据。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表示,司法解释针对这一特殊情况,规定被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被告对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并规定原告对于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的垄断企业、对外发布信息自称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的证明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这些规定有助于矫正垄断纠纷中诉讼双方实力实质不平等的现实问题,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分担难题,有利于反垄断民事诉讼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垄断事实认定十分复杂


  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并没有涌现大量反垄断纠纷。刘军华认为,反垄断无论是对行政执法者、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律师还是司法审判部门来讲,都是新事物,对反垄断规则的熟悉和运用需要一个过程。

  自然人可直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规定会否引发反垄断纠纷激增?对此,刘军华表示,垄断事实认定不是单纯通过法律适用逻辑推理可以得出来的,需要通过经济学手段来认定,十分复杂。实践中,垄断纠纷审理难度很大,消费者怎么证明垄断行为存在、怎么获取证据,怎么证明因垄断遭受了损失,因限制和排除竞争带来了损害,这些都无法通过直接观察获取。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双方能力的不平等、启动反垄断诉讼成本高等因素,都将制约自然人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

  此次司法解释对提起诉讼主体、管辖法院、举证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对专门知识进行解答制度,这些都将对垄断纠纷审理起很大帮助。

  2009年,北京一中院在审理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公司案中,准许原被告双方聘请技术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搜索引擎技术进行说明。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可以说是吸收了该案成功经验。

  在刘军华看来,具体到个案,专家证人如何确定、专家费用谁来支付,不同专家对某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怎么处理等等问题,都有待于反垄断司法审判实践逐步摸索完善。

  “当事人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充满挑战,亟需形成完备的反垄断审理规则。”刘军华说。